毕志荣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专利侵权案件
来源:毕志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量:712

某某诉张某某、罗某某等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原告:胡某某 被告 张某某 罗某某等 2005年6月22日,原告的“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被国家专利局正式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107XXX.8)。原告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摘要如下: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主要包括基材成型、涂胶、贴木皮、整理等工序,其特征在于基材表面由多个面组成立体造型,贴木皮时将木皮放在涂过胶的基材上,木皮上再放块面积大于被加工件的弹性垫,再通过下平板,对加压件加压、固化、卸压。2007年6月,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木制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将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生产、销售的木制品制作方法与原告专利相同,但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赔偿律师费1000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原告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依然有效的证据,并将原告销售的木制品申请昆明市华信公证处予以公证保全。同时,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张某某采用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进行木制品生产的过程和产品型材实物,被告罗某某销售被控侵权木门产品,以及三被告生产和销售经营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获得法院同意。 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定袁志钢、毕志荣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处理。经了解,本案原告同时起诉了多名被告,知道此情况后,代理人积极的和其它的被告取得了联系,并就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及,及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的理由进行了沟通。经过调查取证,原本代理人计划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长申请该专利无效,当得知有其它的当事人已经申请了无效后,代理人积极和对方取得联系,并向对方提供了无效的相关协助,配合对方的无效申请,同时依据第三方已经申请专利无效为由,向中院申请要求中止审理,但中院不于采纳,为此代理人经过多方查询,在昆明理工大学资料室中查到了“中级木工工艺学”“木制品生产工艺学”及已属于公知领域的“人造板薄木贴皮技术”“贴面刨花板花纹压制方法”“木板表面贴皮的压固模具”等证据,并及时将其交给了法院,以证明原告的专利已属于公知技术,被告所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但由于,被告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之前拒绝接受法院的证据保全,为该案的一审判决留下了隐患。 果然,2007年10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就其举证责任中需证明的“他人实施的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难以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取被控侵权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以便与其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对此,原告已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得到法院的同意,已基本尽到举证责任,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诉讼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推定该主张成立。经保全现场观察和审理中查明,被告张某某生产了实木门产品,且采用了贴木皮的技术,故认定被告持有被控侵权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但在法院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时拒不提供。而对被告提供的公证书,法院认为此类证据非法院证据保全所得,而是事后自行组织的证据,其客观性、完整性、关联性不能得到证实,且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对此证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定被告张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承担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的民事责任;被告罗某某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被告某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此,由于被告拒绝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致使代理人的努力也付之东流。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某某、罗某某均不服判决,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过程中代理人律师再次以该案专利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中,并及时与二审法院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以该该专利在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审理中为由,接收律师的意见中止了本案的诉讼,再次过程中律师积极跟进无效审理的情况,最终原告的专利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专利,原告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最终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建议,确认该专利为无效专利。 最终,2009年8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胡某某享有的名称为“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两上诉人对于其对被上诉人胡某某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从受理到最终判决,用时达两年之久,中间有被起诉的公司和单位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过程中,就主动的和原告进行了和解并赔付相关款项,我们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和当事人的沟通,对对方专利中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及说明书中的内容,并结合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初步判定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应该属于无效专利的范畴,在此判定的基础上,我们坚持无效的请求,并积极协助无效申请,最终也因此,我们获得该案件的胜诉。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案件,当事人在被起诉后往往不知所错,本案件中被告就是因为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在没有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简单的拒绝了法院的证据保全,致使以后的证据收集努力都因为当事人的这一不理智行为,几乎付之东流,幸运的是最终该专利被认定为无效,才避免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当事人无论是起诉侵权还是被起诉侵权都要积极的和专业人事沟通,不要简单的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毕志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毕志荣律师咨询。
毕志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好评数0
昆明市小西门富春大厦C座五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毕志荣
  • 执业律所:
    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530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小西门富春大厦C座五楼